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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3-03-07 浏览次数:90299

序  言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天津市唯一一所以工艺美术为特色的全日制艺术设计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始建于1959年,集工艺美术教育、美术创作为一身,具有扎实的办学基础、雄厚的师资力量和鲜明的教育特色。学院以加强内涵建设为主线,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突出高等职业艺术教育特色,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创意思维与设计能力,以培养面向行业、企业经营第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为办学方向,突出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培养社会亟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简称“天津工艺美院”;英文名称为:TianJin Arts and Crafts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为“TACVC”。

第三条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国家法律保护。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院住所地为:天津市河北区革新道10号。设有革新道校区(河北区革新道10号)和建昌道校区(河北区建昌道41号)。学院网址:

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变更住所地、网址。

第五条 学院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以培养工艺美术专业人才为特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教学业务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道路:育人为本、能力为重,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依托行业、对接产业,服务艺术设计行业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立足天津,发挥政府办学和行业背景的双重优势,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坚持内涵建设、特色发展,努力建设行业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中国共产党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举办者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规范、监督和考核。依据干部管理权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任免学院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学院章程;审查批准学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等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为学院获得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办学资源提供支持和保障;支持学院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经费;依规为学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调整招生专业规模,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五)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依法依规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

(九)管理、使用学院的资产和经费。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并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办学。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服务。

(四)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依法接受监督。

(六)服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分立、合并或终止时,须经举办者同意,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依法依规制定学籍管理制度,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第十六条 学院主要学科门类是艺术设计类,专业设置以艺术设计类专业为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专业发展适时调整专业。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置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并创造条件加强校企合作。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学院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对接社会需求,主动服务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内部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 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办法,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三)凡需党委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四)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五)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六)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七)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会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八)凡前次党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九)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十)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十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党委民主决策程序: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

进行论证。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系(部)党组织职责: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组织的重要决策和重要会议,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及重要请示事项,制定重要办法和规定;

(二)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党员教育、思想政治工作、预算、实施方案、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情况;

(三)研究所属教职工人事调配事项,荣誉人选的推荐和确定及对违反党纪政纪教职工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及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工作;

(五)研究决定所属教职工教育、培训及人才管理等重大事项;

(六)研究党支部工作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筹备、

召开等重要事项、审定会议工作报告、总结讲话等重要文稿;

(七)研究审定党支部工作总结、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等;

(八)研究确定外聘教师的引进,对外聘教师的政治把关工作;

(九)研究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与评定与上报工作;

(十)把好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的政治关;

(十一)对本系学工工作的领导,学生的思政工作组织落实、监督、指导;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经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系(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由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二)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支部委员参加,非支部委员的班子成员列席。党支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出席才能举行。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三)议事决策程序:确定议题,党支部会议讨论议题可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相关成员酝酿提出。会议讨论,党支部会议按照议程对议题逐个进行研究讨论,支部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的支部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决策,支部会议实行逐项表决,由主持人视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党支部成员对议题应当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

(四)支部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会议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擅自改变会议的决定,更不允许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 中国共产党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院 长

第二十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质量管理体系最高管理者,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措施等,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 院长的职权和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

(二)组织拟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围绕学院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与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三)组织拟订内部机构和教学系部的设置方案,依法依规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聘任权限聘任和解聘内部组织

机构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建设与学院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依据相关国际质量标准和行业质量管理规则,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并持续改进。

(六)开展专业建设,组织拟订专业设置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年度招生计划方案,经论证后实施。

(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组织做好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础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开展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节约型校园建设。

(十)代表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依法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十条 学院设立院长办公会制度。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等合作。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学院实行政务公开。处理重大事项,在院长办公会议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商。

第三节  教学管理

  第三十 学院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建立协调的工作关系。

    第三十 学院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和管理理论培训,开展国内外教学管理人员的交流、考察,适应教学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的需要。

  第三十 系部级组织是学院教学管理机构的基本单位。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科技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执行力和学术水平。处理日常教学行政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 学院坚持以应用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为主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着力加强实践教学,通过多种方式的实践训练,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院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置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并创造条件加强校企合作,积极探索高职艺术教育类院校的教育教学模式。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及有关重大项目的论证、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学术带头人通过遴选组成。学术委员会每3年改选一次,通过教代会选举产生,并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重点项目、重点专业和重点实训室建设计划。

(二)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等。

(三)审议科研规划、科研管理制度,评定学术成果,审议对外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

(四)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职务评聘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决定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对外推荐各类学术专家的人选。

(七)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及职责,指导其开展工作。

(八)完成院长委托或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教代会

十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学院教职工代表以系部、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要保证教师代表所占的比例。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院务公开情况、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参与民主评议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并提出评议意见,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的人选,对法律法规、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教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节 学代会

第四十 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代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学生会召开学代会应向学院党委和天津市学生联合会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学代会召开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代表经系部班级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 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系部、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十 学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

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学代会成立学生会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本会工作。

第七节  其他组织

第四十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 学院依据相关质量管理规则,对人才培养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使教育教学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进行。学院积极参与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行业认证标准。

第四十 学院建立教学督导、教学管理相互支撑的质量保障和评价机制,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

第四十 学院实施院系二级教学督导,对全院教学工作各环节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反馈,及时纠正教学及管理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的不良现象和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

十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党委教工部,指导学院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和人才队伍思想政治素质提升等工作。学院教职工是由行政管理岗位人员、教学岗位人员、教辅岗位人员三部分构成。

学院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岗位教职工比例。根据教学、科研、实训、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规聘用、解聘教职工。

五十一 学院依法依规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人员续聘或解聘、调整岗位、晋升、确定工资报酬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二)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报酬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岗位聘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或提出申诉。

(九)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交流提高的机会。

(十)学院规章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人师表。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表现良好的师德师风。

(六)学院规章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 学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奖惩的首要标准。强化“双师型”师资队伍,为教师开展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五十 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十 非学院教职工在学院从事访学、培训、实训等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 学院依照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一系列人员聘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补偿的相关组织和程序。依据教师法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教师资格制度、职务聘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十 学院教职工申诉机制及流程:

(一)教职工的申诉应实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诉书。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教职工的申诉内容进行审核、复核,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相关主管部门将申诉内容及处置意见报送学院领导班子审议。

(四)经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的处置意见,由相关主管部门将向申诉教职工进行答复。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缓交学杂费。学院全面落实“奖、贷、助、补、减”等政策,积极做好奖学金、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表彰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十条 学院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体制与机制,全面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健全学生辅导机构,对学生实行心理咨询、社会生活指导、青春期教育。执行《学院卫生工作条例》,设置卫生室,配备校医,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对学生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并参与学院教育教学的改革、实践及监督。

(二)参加社会服务、素质拓展、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和利益。

(四)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完成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及所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各类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第六十 学院建立学生帮扶救济机制,对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就业创业困难和身患疾病等方面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 学院鼓励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提高自身素质的各类社团及公益活动。学院支持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

第六十 学院依法依规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科和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服务、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规范学院就业工作,引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六十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本人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  学生申诉机制:

(一)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二)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 学院根据情况可设立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总会分支机构。

十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 促进学院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 学院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争取各方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第七十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保障

第七十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系部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依法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七十 学院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学院依法收取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负责、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建设节约型校园。

 学院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七十 学院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后勤保障、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十章  学院标识

校徽

(一)图案

图片1.png

(二)说明

校徽采用圆形造型,外圈为大写英文字母“G”造型,为汉字“工”拼音首字母,内部为汉字“艺”造型,基调为绿色,色标/C:85  M:30 Y:50  K:0。

第八十 徽章:印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 校训:“团结、奋进、求实、创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 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的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须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 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举办者审核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时应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改章程。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议,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由学院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决定。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 本章程自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